醉驾案件法律适用及司法治理的不足
醉驾行为在实体法律适用方面涉及的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其中危险驾驶罪居首位。以凉州区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为例,醉酒驾驶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2件,占比0.025%,适用交通肇事罪案件7件,占比0.89%,适用危险驾驶罪案件784件,占比98.87%。在程序法律适用方面,主要表现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全面适用,同时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案件-比”、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案件质量导向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案件处理不起诉情形占比提升明显,值班律师覆盖几近全面。以凉州区院近三年受理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为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占比高达98.6%,其中起诉人数占比53.05%,不起诉人数占比46.95%,值班律师担任法律咨询、协助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占比达96.37%,案件在检察机关10日内审结占比84.57%,起诉案件开庭审理速裁程序适用率为64.45%,即案件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之后,无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情形大部分可以在20内办结。
当前刑事处罚方式治理醉驾行为表现出了惩处力度大、诉讼周期短、不起诉率高的特点,通过公安主动执法、检察院和法院高效司法,实现了对该类犯罪行为的高效打击。但借由司法手段在醉驾犯罪遏制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一)公检法三机关对醉驾案件办理案件缺乏积极有效沟通,办案理念尚未形成统一,影响有效打击合力的形成
从公安现场查处醉驾来看,公安机关表现出对该类案件较强的执法能力及查处力度。但在后续审查和审判阶段贯彻认罪认罚从宽、慎诉理念,尤其是我省检察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021年7月对关于醉驾案件执法标准进行调整,案件相对不起诉率分别达到为51.2%、47.78%,较之于2018年至2019年9月相对不起诉率20.85%,增幅明显。查办案件大量不起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机关对该类案件查处的积极性,伴随而来的侦查机关考核中的案件酌定不起诉率提升,检察机关考核中不诉复议复核率的提升,均造成了双方的执法矛盾。(https://www.daowen.com)
(二)醉驾案件相对不诉后刑行衔接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饮酒后驾驶车辆(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100毫升),初犯行政处罚为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再犯行政处罚为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般而言,刑事处罚要严于行政处罚,但醉驾案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下作出相对不起诉情形大增,再加之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问题导致的撤案、存疑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考虑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而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涉案醉驾人员往往不会再受到行政处罚,客观上存在涉案醉驾人员比受到行政处罚的酒驾人员得到更轻的处罚的情形。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未规定构成犯罪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情形,所以现实中,检察机关针对相对不起诉案件通过检察意见提出行政处罚移送公安机关时,难以将处罚意见具体化,而后者往往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无依据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三)通过司法手段未能完全杜绝醉驾再犯问题
2019年至2021年9月,曾因饮酒驾驶受到行政处罚后又醉驾构罪的案件占比7.14%,曾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后又醉驾构罪的案件占比0.89%。根据《关于办理醉驾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属加重情节,再犯人员主观恶性更大,悔改主动性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该类犯罪均以起诉处理。再犯情形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前期治理效果的否定,而当前检察机关对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仅探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涉及醉驾人员明确需要履行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参与社会服务等行为,尚缺乏强制性,实际履行效果并不明显,大量案件的不起诉对于犯罪侥幸心理无疑是一种放纵,在从宽的刑事政策下,如何更好地对构罪免予刑事处罚的醉驾人员进行有效监管仍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