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也在逐渐发生变化,虽然刑事案件数量在上升,但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轻刑案件比重在逐渐加大。从刑事检察工作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检察机关内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部门来完成,所谓“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主观恶性、犯罪后果严重程度、羁押必要性等内容的审查,对于一些轻罪案件依法能不批准逮捕的尽量不批准逮捕,对符合法定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已被羁押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变更或者解除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当然,“少捕慎诉慎押”并不意味着“不捕不诉不押”,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或社会危害性大的,则应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严”,符合逮捕条件的捕、达到起诉标准的诉、该继续羁押的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做到不枉不纵,有效惩治犯罪。(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