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妨害危险驾驶的案件越来越多,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使用暴力殴打驾驶人员、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人互殴或殴打他人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公交车坠江事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预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如何规制这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此前,该类案件大多数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是在遇到案件情节相类似的情况下,如何定性却成了要根据法官的主观认识来确定标准了。例如“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案和“周某某、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而且前一案件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但是,这种做法只不过是当前盛行的司法解释的另一种表述,而不是将判例(指导性案例)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该情况下,两案之间的案件情节相类似,却仍出现不同的处罚形式。这说明在现实的司法适用方面,各地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采取的标准不相一致,亟须一个统一定罪标准。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的要求,明确了“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原则,而在量刑方面,则应当根据所造成的结果为标准。这为当时有关妨害安全驾驶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意见。但是,随着一段时间的适用,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在实务过程中发挥制止不法侵害的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符合时代特点的新法律。
为了解决司法界现实存在的定罪量刑不相一致的状况,正视社会生活的需求,发挥刑法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归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内容,其目的旨在规制通过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该修正弥补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一般的妨害行为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定罪空白这一漏洞,有利于进一步促使法官正确地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亦利于发挥好《刑法》来保护公共权益和保障人权的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