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民
个人信息的内涵
笔者认为,在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的入罪标准前,需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以及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显然,本案的犯罪对象,他人的手机号码是本罪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