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本案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结合在案证据可知,犯罪嫌疑人摆地摊时向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每单按7元或8元结算,其和营业厅工作人员合作期间,每单其提成1~2元不等,注册不同的App,上线支付的佣金不等,且一个手机号码可同时是多个App的新用户,故本案犯罪嫌疑人向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无法准确计算也无法估算。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款……(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现查明犯罪嫌疑人陶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二款第(三)项“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据此,犯罪嫌疑人陶某某非法所得已达到“情节严重”。(https://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本罪入罪四个要件,实践中要求我们要个案分析,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