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学习机制
2026年03月09日
一、案例
学习机制
案例学习是掌握案例办理和撰写的前提。2019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条件和体例。其中条件包括三方面,即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或三效效果突出;程序合法。体例一般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诉讼过程或监督过程、指导意义或典型意义、相关规定等七部分。上述规定具有高度概括的抽象性特点,如对于何种案例在法律适用或政策把握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或三效效果突出的,一般承办人还是难以掌握。通过学习研究既往已经发布的具体案例来总结案件选编的条件要求和体例特点,进而指导实践向案例办理要求靠拢,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落实案例学习需要机制做保障。司法责任制和以“案件-比”为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压力,检察官如履薄冰地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司法办案中,以防案件实体处理或程序环节出现偏差。加之各种因重要法律法规变化而引起的必要学习和培训,能够分配给案例学习的时间十分有限。如果是松散的自学,很可能造成不学或现用现学的情况,案例的预期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借鉴党组等领导层级集中学习和讨论机制,使案例学习纳入必学行列。当然,鉴于检察官的时间宝贵,可以将案例学习讨论嵌入检察官联席会等常规活动中,利用人员参与率较高的检察官联席会平台,实现典型类案学习与疑难个案解决的互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