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运行机制的规制
(一)进一步明确参与接待的案件范围。让律师参与接待,应当对应检察机关的职能,分别对有关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才能实行受理。只有从范围上进一步明确,才能让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更便捷的依据,有利于及时确定好案件,及时联系律师进程沟通,通过有效的释法说理,促进及时化解矛盾等。
(二)加强律师的选任考察。律师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在办案中律师一般受当事人委托,往往从当事人角度出发,维护被代理方的利益,甚至出现一些“死磕派”律师,过于纠结于一些司法瑕疵,与检察机关形成对立。同时,检察机关的业务范围重点涉及刑事案件,与刑事辩护律师接触较多,因此在选任律师过程中,要综合考察律师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执业年限以及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同时听取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的意见后,提出拟聘任的意见。
(三)完善律师接待工作的原则。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当重点对来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维护来访秩序,参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听证,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律师接待来访人,要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解答咨询,遇到涉及可能与检察机关司法定性意见不一致或不同法律实体处理意见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控申部门反映,不得随意对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结论性答复。(https://www.daowen.com)
(四)完善参与接待的程序。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应当有主有次,从司法资源角度出发,律师资源比较紧缺,很难做到全部工作日都有值班律师坐班,而且该项工作具有公益性,是律师本职之外的工作;同时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案件处理还应依靠自身办案人员的能力,不能完全依靠他人协助,因此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可以实行每周选择半天定期坐班制和其他时间实行预约制相结合的办法,对确实需要律师参与接待信访的案件,由控申部门具体协调,让律师参与接待,除固定接访时间外,可以让当事人根据接访律师名单随机选取,之后再行预约,确保当事人能够从程序上信服检察机关,减少冲突与冲动,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
(五)合理处理律师意见。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应实行释法性与结论性分开,程序性与实体性的分开的原则,程序性与释法性的当场答复,对于结论性与实体性的,单独与控申部门会商,能及时确定的在现场答复,不能确定的汇报领导后予以事后答复,保障以检察机关处理问题的主体地位,同时体现律师意见的参考性和中立性。对经过律师参与接待信访,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及时促使案件依法、公正、合理、妥善地予以化解和终结。
(六)建立律师信用评价反馈机制。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是复杂的工程,涉及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等多方,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该做好统筹,建立信息通报与信用评价反馈机制,通过每年定期召开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协、有关律所主任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沟通联系,总结阶段性工作,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案件的情况反馈给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便于对律师进行考核监督,提升律师以法治方式规范化引导化解矛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