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特点
2026年03月09日
一、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固定化。开设赌场罪犯罪主体普遍无职业,开设赌场起诉嫌疑人身份无业人员占绝大部分,并且其绝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这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开设赌场的暴利所吸引,罔顾开设赌场的危害性。
(二)团伙作案体系化。近年来,开设赌场的组织形式逐渐体系化,从个人型转化为团伙型;投资方式逐渐股份化,通常由多人共同出资,按照投资份额参与分红;团伙内部人员管理企业化,他们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犯罪网络,以获取利益最大化,如有人坐庄、有人望风、有人提供场地、有人负责建立赌博网站、有人负责网站的维护和运营、有人收取赌资将参赌人员上下分等。可见,开始赌场团体有计划、有组织的违法谋取暴利。
(三)犯罪平台网络化。不法分子热衷于利用网络人流量大、开设赌场不受时空限制、线上投注及收取赌资更便捷等特点,将网络作为违法犯罪的主战场,利用群聊方式,将不法网站冠以合法名称,完成自己发展“下线”的非法目的,并将赌博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来逃避追踪,给固定证据造成极大困难。(https://www.daowen.com)
(四)涉案赌资巨大化。网络赌博平台利用聊天转账软件让赌资支付更加隐蔽,其上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考证时,存在大量假身份登记现象,而嫌疑人不必线下接收赌资就可以实现投注上分,金额之大触目惊心。
(五)容易衍生和关联其他暴力犯罪。个别案件如盗窃、抢劫类案件也有部分是因赌博欠债而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