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所面临的困难

三、“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所面临的困难

从龙潭区检察院的不捕率、不诉率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来看,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检察工作实践来看,该刑事政策落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其一,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条件不明确,危险驾驶案件不诉率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起诉的人数为322041人,占比17.7%,排在第一位,而2020年危险驾驶案件占比将近20%。从龙潭区检察院受理和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来看,危险驾驶(醉驾)案件的占比同样处于各类刑事案件之首。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的法律定性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属于典型的轻罪案件,但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缓刑占比有所上升,但判处拘役实刑的占比仍然较大,其检察机关对危险驾驶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比例较低。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危险驾驶案件不诉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条件规定不明确。(https://www.daowen.com)

其二,尚未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在办理盗窃、故意伤害等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想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害人的要价过高而最终无法在检察院环节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批捕、起诉。上述情况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尤为常见,由于审查逮捕的期限较短,检察官在阅卷、提审之余很难有充足的时间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召集人民监督员、被害人等举行公开听证。在双方矛盾未化解的情况,若对嫌疑人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极容易引发被害人一方信访,以及嫌疑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后反悔不予以赔偿的法律风险。再如,在本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由于公安机关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嫌疑人无法联系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也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出现嫌疑人想赔偿确无法赔偿的情况。

其三,公安机关、法院对羁押强制措施的依赖性仍然较高。检察机关虽然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在刑事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其所享有的权利内容有所不同。检察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环节可以通过依申请或依职权直接决定对于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外,在公安机关侦查、法院审判环节,只能够向公安机关、法院发送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其对嫌疑人或被告人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