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监督工作的难点

二、案件 管理监督 工作的难点

(一)案管业务监管的主责主业不突出

从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来看,目前业务类别就有九类:收送案管理、电子卷宗制作、涉案财物管理、辩护人及代理人接待、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数据分析研判、案件信息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等,且各类工作都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工作繁杂,事务性工作多,特别是一些没有明确由业务部门负责的事务性工作,都集中到了案管部门。在案管部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承担这么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已经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基本无暇顾及和开展业务监管的核心工作,主责主业偏废。

(二)检察人员法律监督工作主责主业的理念欠缺

在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过程中,部分基层检察人员对于案件监督工作仍认为是“副业”,可做可不做,尤其是监督工作中增加的程序设置,认为操作不易、程序繁琐、规范性要求高,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案管工作人员感到业务监管工作开展难,有畏难情绪,不愿、不敢、不善监管,导致不是“越位”就是“缺位”,与案管部门的业务监管枢纽定位严重不相适应。

(三)职能属性弱化,监督管理刚性不足

就比如在受理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文书移送超期、嫌疑人未到案、管辖异议等问题或适用法律瑕疵或错误时,案管部门不能对其直接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只能通过业务部门制发相关文书要求其整改;在案件流程监控时,发现办案部门存在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文书适用不当或涉案财物处理不当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虽在流程监控程序设置上包括实体及程序上的监督,但目前实践上因缺乏相关职能,不能对案件实体进行深入审查;对其他业务部门,例如民行或刑执部门等非由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缺少监控点等等问题,都体现了案件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刚性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