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机制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说理水平
裁判活动须得在既有的法律规则框架约束下展开,也必须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诉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了政治与道德的双重理念,在裁判文书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主要是为了寻求一个可以清晰说服当事人的支点,找寻法官与当事人共同的价值追求,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到情理与法理的交融,继而提高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的可接受度。裁判文书需要用有限的篇幅、简洁的话语、通俗易懂的语言向人民群众展现案件的整个事实,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寻求出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并且这个方案必须能够被大众所预期和接受。在这个过程中,法官的说理水平就显得至为重要,良好的论证可以促进当事人对于裁判的理解,缓和当事人彼此的矛盾以及澄清对于案件错误的认识,以寻求到共同的价值认同。内化于心才能外化于行,提高法官的说理水平尤其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水平尤其重要,我们应该加强对于法官的培训,比如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就是很好的平台,法院及法官应该定期开展学习,以此来提高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论证能力。
(二)平衡法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证的比重(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释法说理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论证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遵循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裁判目标。”也就是说我们在论证一个案件的过程中,首先要查清案件的事实,其次要讲清楚其中需要运用到的法律规范,然后要讲清楚背后蕴含的情理也就是被广大群众共同认可的道德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后整篇文书中要符合文理的要求也就是对于文字语言的凝练及语法的使用,避免歧义的产生。在这个过程中情理与法理的比重就显得十分重要,论证情理过多容易产生偏向道德的后果,只注重论证法理则会使裁判文书不被人民群众所容易理解。法官需遵循衡平原则灵活地运用法律条款,做到法理情理相协调。同时法言法语晦涩难懂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裁判文书适当讲明情理能在相应程度上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认同感。
(三)案件分流,区别适用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直播带货、网络财产等新兴事物的出现,利益冲突类型日益复杂,各种新兴案件不断涌现。在新形势下,许多案件专业性更强,比如知识产权案件、建设工程案件等,在这些专业性强的案件论证过程中并没有十分迫切的需要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业人士做专业的事,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已足够强的法律论证就足以说明整个案件的裁判思路,也能够被其当事人所理解。因此各类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专业性强,不需要多加论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用专业的法言法语进行论证。对于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起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分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水平较高的法官手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补正作用,在裁判文书中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
(四)加强个案价值权衡
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看,如果社会生活事实和社会价值观念在法律颁布之后没有任何变化,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只需要通过演绎推理即可得出确定的裁判结果。但恰恰相反,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个案中的价值冲突更为复杂,价值权衡不可避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就在男女平等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中进行了价值权衡。法官在处理个案中也会面临价值权衡,只有对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进行权衡才能做到个案的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