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认识分歧的原因分析

二、法检认识分歧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上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抵触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量刑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赋予法官固有的权力和应有内涵。部分法院及法官认为确定刑量刑意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完全剥夺或者极大限制了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也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主旨不一致甚至背离,故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意见存在抵触情绪,天然认为完全接受确定刑量刑意见,是对自己权力的约束,进而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以认识分歧要求检察机关庭前或者当庭调整量刑幅度,间接行使裁量权。

(二)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同(https://www.daowen.com)

量刑是一个开放、不确定、有差异性的审判活动,除了考虑量刑情节、庭审查明的情况,还包括法官的理性、经验,每名法官对裁量权的把握都会不同,相同案情、同一量刑情节的案件,不同法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判,但都在《刑法》所确定的合理范围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成为认罪认罚确定刑提出时的一大变数。按常理言,每一个合理的判决结果都可以依照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结果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依然是合理的。每一个法官在不同的案件中自由裁量权使用的尺度各不相同,当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法检量刑不一致时,法官是最终裁判者,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量刑裁判,检察机关没有理由进行驳斥,也因为确定刑适用的考核指标要求,而选择调整审查起诉阶段形成的确定刑量刑意见。

(三)量刑明显不当,缺乏统一标准

现有的量刑指导意见只规定了关于犯罪的一般量刑裁判方法,具体到个案中很难得出一个放之四海之内皆唯一的结果。“当与不当”的评价标准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分明,主要涉及的是评价主体将哪些因素考虑在“当”的范围内,这些因素可以从法律、实践等归纳出来,比如,具有累犯情节而提出缓刑的量刑意见的情形属于“不当”,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是否明显”完全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每名法官可能有自己的评价尺度,比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同审判机关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时,法官如何对量刑意见评价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