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额院领导进行业绩考评的必要性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规定》第26条第一款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区别于其他检察官的考评机制。可以根据职务特点和工作职责,在统一设定平均分的基础上,对办理案件情况进行单独计分,作为评定业绩考评等次的依据。”第二款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业绩考评等次,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评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考评原则上在本院进行,考评结果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核。”由此明确了入额院领导实行业绩考评。现实中,对入额院领导实行业绩考评,意义重大。
(一)对入额院领导开展业绩考评是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更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作为入额院领导,首先是检察官,对其进行业绩考评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二)对入额院领导开展业绩考评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的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根据检察机关所处的时代方位,全新布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每项业务中。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官业绩考评也是检察机关讲政治,实现政治和业务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而入额院领导作为本单位的“关键的少数”,对推动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至关重要,对其实行业绩考评有利于更好地做决策、抓落实。
(三)对入额院领导开展业绩考评有利于倒逼领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提升干部考核质量,历来是我们党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兴盛发展的重要抓手。入额院领导作为谋划、指挥、协调司法办案的主体,能力素质和担当作为决定了提供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质量。让院领导参与到业绩考评中,就是要领导进一步明确办案的标准和要求,推动自履职尽责的同时,更好地引导分管部门的检察官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倒逼院领导检察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对照考评找出差距和不足,通过努力来实现更好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从而起到更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切实消除“外行引导内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