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B区检察院所管辖该市的B区、J区两市区内的案件,案件体量尤其较大、办案人员相对较少、办案任务逐年累加,人均年办案量位居全省第六位,常年居高不下,编制供需矛盾俨然突出。通过对全市范围内的各基层院部门人员调配,以及作为检察院主责主业的近三年来批捕、起诉案件办理情况汇总综合研判分析发现,存在“编制配备和办案需要不匹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县、区院之间检察官等级晋升指标分配不够科学合理”“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法专项编制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快速增长,尤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转隶所带来的“编走人留”,有限的政法专项编制资源与检察业务工作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尤其B区院管辖B、J两区,相较于其他区、县经济体量大,对该院案件量的影响更为明显。近三年,B区院审查起诉案件数为1785件(在全市7个基层院中位居第二位,全市占比为17.68%),提起公诉案件数为1430件(在全市7个基层院中同样位居第二位,全市占比为17.48%),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繁重,而现有政法专项编制37人的数量在全市基层院中排名靠后,已不能满足现实办案需要。

(二)办案人员编制配备与案件数量匹配不均衡

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以及流动人口量、治安维稳工作量等变化差别较大,但人员编制配备变化不大,甚至长期未作调整,导致部分地区间、城区与非城区之间编制和人员力量配备不够平衡。近三年,按编制基数计算,B区院人均(含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数为137件,位居全市基层院第一,远远高于全市同期水平的人均108件,达到均位数的126.85%。同样,人均(含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提起公诉案件数为110件,超过全市同期的人均88件,达到均位数的125%。案多人少矛盾显得尤为紧迫、突出。(https://www.daowen.com)

(三)县、区院之间检察官等级晋升指标分配不够科学合理

检察官等级晋升不能看作照顾待遇的手段,而应发挥其激励作用,要注重公平正义,要全面进行工作评价,发挥高等级检察官的引领、示范作用。现阶段,在该市的县、区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简称“三高”)、四级高级检察官(简称“四高”)分配指标数中,B区院与G县院、L区院的分配指标数相同(三高2人、四高4人),居全市县区院第三等次,远低于第一等次H县院(三高4人、四高6人)、第二等次W县院(三高3人、四高5人)。而近三年来,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数B区院为1785件、G县院为1268件、L区院为1372件,办理提起公诉案件数B区院为1430件、G县院为1024件、L区院为1020件。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B区院所分配的三高、四高指标数等次明显过低,与所承办案件数量存在实质差异,严重不匹配,也不科学均衡。通过检察官等级晋升,可以极大调动一批优秀年轻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对检察官职业保障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当程度上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四)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完善

虽然中央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第十九条已明确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案件数量变化,适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需要,优化编制布局,强化编制动态管理,加强省级行政区划内编制动态调整。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但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模式和动态调整的审批程序,未明确调整条件、时机、方式、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以及在审批程序中机构编制部门检察院的衔接机制等。从全市总体来看,基层院之间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够科学、合理、完善。比如,B区院近三年审查起诉案件数、提起公诉案件数分别为1785件和1430件,而H区院仅为919件和735件,相差接近一倍,但配备编制数基本接近;B区院三高、四高指标数分别为2人和4人,而H区院为2人和3人,分配指标数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