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朱某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伪造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主观故意明确、客观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朱某某获取的13500元保险金系犯罪未遂。理由如下:
首先,不管是普通的诈骗罪还是特殊的保险诈骗罪,笔者认为都存在着被害人(被害单位)因行为人欺诈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物,若在诈骗行为实行中,被害人已经认识到被骗,依然处分财物的,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其次,朱某某报保险要求索赔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经发现其索赔事项可能系伪造的,且在2018年4月27日由保险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鉴定,并在5月8日向朱某某告知了鉴定结论,证实其事故系伪造的,不符合赔偿标准,但基于朱某某索赔的要求,保险公司还是在鉴定结论已经下来的当日赔付了13500元。这时,笔者认为,作为被害单位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已经证实朱某某存在诈保的行为,仍然予以理赔,其理赔的行为就不能认定是因朱某某的欺诈行为而导致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再次,根据保监发{2012}15号文《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核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将索赔单证扫描存入系统后,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因此,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具有拒赔的处理救济方式,而不是必须理赔支付保证金。
最后,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既未遂的问题有明确答复。答复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答复可以得知,保险诈骗罪是存在未遂的情形的,而不是第三种意见所说的那样。
综上,本案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未遂。但保险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为1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且与数额巨大并列的还有其他严重情节,而本案数额为13500元,达不到数额巨大,也无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应当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