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检察听证制度发展的几个问题
检察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形式和检察改革的内容,被逐渐运用于民事检察、控审检察、刑事检察等职能部门,经过一段时间后,这些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控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案件公开审理程序规定,对有关举行公开听证的原则、范围、人员组成和职责等内容做了规范。检察听证制度虽然已经在各类检察业务中广泛开展和适用,但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听证场所不规范,影响听证效果。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在庄重、规范的听证场所进行,检察听证室更是保障听证会规范进行的前提,然而大多数基层院听证室还在规划中,由于场地的限制,多数检察机关举行听证活动时往往就因陋就简,有的在接访场所进行听证,有的在会议室进行听证,检察听证活动的规范性有待增强。从功能上看,这些举办活动的场所无法满足听证活动的需求,既没有合理的席位设置,也没有录音录像等辅助设施,丧失了听证活动的庄重感、严肃感。由此可见,听证场所硬件方面的短板,也是制约检察听证活动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听证在检察办案中应用范围有限。近两年,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逐步开始探索听证制度的开展,但是适用范围还是有限。有些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是案件当事人有纠访、缠访情况的案件,承办单位或者承办检察官不愿或者说不敢召开听证会,错误地认为听证会是给办案机关增加办案风险,不愿意将案件真实情况公布于众。
(三)听证员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检察机关邀请社会人士参加听证活动,以听证员身份参与并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被邀社会人士应该积极发挥作用。但实践中,社会人士担任听证员时,作用发挥往往不够理想。(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客观因素看,《监督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社会人士的职责和定位。在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机关的安排不一,有的安排他们坐在检察官两旁,角色类似于庭审中的人民陪审员;有的安排他们坐在检察官对面;有的则安排他们坐在旁听席,听证员全程不发一言。不同的理解和安排,导致听证员作用发挥的效果也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从主观因素看,不少听证员参与案件评议的积极性不高,有的不愿意介入别人的纠纷,以不懂法律为由进行推脱;有的因生活在当地(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于案件进行评议有所顾虑,只作原则性、中立性发言;有的因为自身能力不足,不敢发言。听证员不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就没有真正参与到司法办案活动中来,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存在听证员“邀请难”的问题。检察听证员选任范围局限、来源单一,主要集中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所在单位代表,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矛盾调处能力强的社区代表等占比较低。各地之间、上下级院之间缺少协作配合,部分县域能够选任的听证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听证工作需要。
(五)召开听证会案件类型单一。现阶段多数听证会集中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如个案的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很少有听证会议的召开。究其原因,是检察官对听证工作的片面理解,尤其是不能正视听证工作带给检察办案的积极作用,认为外来因素的介入会增加检察办案的隐患,忽视了听证工作对矛盾化解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