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重构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罪重构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出入境人数持续“井喷”,来华工作学习生活的外国人也不断增多。南京、杭州、上海、北京等地都出现了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入境证件的行为。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的数十份判决书发现,不少人民法院对此行为均是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来判决,但也有地区的判决就对此存在不同认识,如《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刑初262号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181号判决书》均认为此项行为不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相同行为定性不一,不利于对妨碍出入境管理犯罪的打击。

面对出入境管理的新政策、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出售出境证件犯罪的新样态(如所举案例),应适时对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做出修改或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司法适用上的难题。(https://www.daowen.com)

建议:一是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行为方式,以解决适用难题。二是建议将骗取出境证件罪修改为骗取出入境证件罪,扩大该罪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加大外国人非法入境犯罪的打击和源头治理,同时在立法上实现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实施骗取证件类犯罪的处罚平等。因“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主观上要求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目的,客观上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建议取消以上两项限制条件,行为人不论以什么名义实施的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只要使用了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均构成本罪。对于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仍以“所有权转移”来认定“出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