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中需注意的问题
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检察机关采取“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侦查监督能力有了较大提升,各地也开展了一些实践探索,为开展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提供了借鉴。但是,“我们还必须正视在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中,依然存在的监督线索来源杂、监督随意性大、办理规范化程度不高、不注重监督效果等诸多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制订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畅通内外协作机制。重大事项发生后,一般具有影响大的特点,基层检察院可能会存在行使检察权的限制、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好良好内外沟通协助机制,促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顺利开展。在对内协作方面,应当构建上级院挂牌主导,地方协作推进的模式。基层检察院发现的重大敏感案件线索应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上级院根据情况及时通知介入监督,并适时派员到场协调。在对外协助方面,由于“两法衔接”是原则性的文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或司法解释,那么其运行就要注重协调,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行使监督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各自权能具有明确性,所以检察机关只能在监督的范围内行使权能,对于重大事项发生后可及时监督,但检察机关并没有强制监督力,而是提出检察建议,而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公安机关和具体行政机关,假如被建议方不履行建议,检察机关可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二)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被监督者自身具有行使权力的职能,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各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那么在这个监督过程中就要定位好监督职责,而不是代行被监督者得职责,具体上是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去履行侦查职责。所以,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履行的是监督权,而不是侦查权,牵涉监督范围与度的问题,应做到有为监督但不能越位监督,这在执法原则上体现规范性。
(三)注重听取多方意见。在办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中,由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诉求期待较高,会有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解决,办案的复杂性远比普通刑事案件大,周期也会长,这就要注重协调、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在对复杂、疑难的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办理中,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听取多方意见,并发表检察机关的意见,促进重大事项寻找到合理、合法的解决,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