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与问题

一、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现状与问题

(一)赔偿系数缺乏弹性。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在消费惩罚性赔偿适用是以“倍数”为主,最低限额为补充方式运行。

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比较

图示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多是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三倍或者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仅有少数案件,审判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进行调整。由此可见,在公益诉讼领域机械的适用与私益诉讼一致的惩罚性赔偿倍数,并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发挥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寻求更好的突破。(https://www.daowen.com)

(二)罚金是否可以在惩罚性赔偿金中予以抵扣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罚金是否可以在惩罚性赔偿金中予以抵扣,尚未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审判机关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差异较大。如从罚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出发,认为二者性质不同,不应予以抵扣。

(三)程序衔接有待加强。第一,刑民衔接不畅。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绝大多数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办理,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第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衔接缺位。

(四)是否适用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尚有争议。当前,法律并未禁止在公益诉讼中适用调解制度,查阅裁判文书网,键入“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关键词,只有两个案件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五)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缺位。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国家并未出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制度,地方上也只有江苏等少数地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在司法实践中,多是以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设立专门公益诉讼资金账户,侵权人缴纳惩罚性赔偿金至专门账户,最后由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上缴国库。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审判机关支持率较高,但是合理正确地使用惩罚性赔偿金却是较为匮乏的。如何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作用,用以支持公益诉讼事业发展,或者从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性质角度考量,进行惩罚性赔偿金使用设计,推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