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机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流于形式,说理不充分
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正式拉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民法院工作的序幕,越来越多人意识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性,各级法院纷纷要求法官在裁判说理时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通过研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检索的相关裁判文书发现,一些裁判文书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用流于形式,仅仅一句话简单概括为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此来证明自己在裁判文书中使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了完成任务而引用,形式比较简单粗暴。还有一部分裁判文书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阐释,但可能由于某些条件所限制,未能对其引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论证,不能完全发挥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裁判文书中想要追求的效果。
(二)过度使用,缺乏法律论证
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裁判案件的本质是三段论,而三段论中大前提的本质是法律规范。法官裁判案件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裁判结果只能是基于法律规则产生,而不能直接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仅仅是作为裁判说理的辅助,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分析采集到的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部分裁判文书对于法律的论证稍有欠缺,虽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对法官的裁判进行补充论证,但其最核心的审判依据法律规则地说明任务却被略加忽视,没能平衡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的比重尺度。(https://www.daowen.com)
(三)不作区分,强行适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高速发展时代,社会生活关系的迅速变化使得价值观也随之变迁。加之社会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和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对于一些商业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专业型案件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并不十分适合。如今越来越多人认识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重要性,许多案件即便并不适合采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依然有法官强行将其融入,造成裁判文书的烦冗甚至前后说理相互矛盾等情况。
(四)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冲突时难以抉择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类似于道德、法律原则的一种判断,无法精确构建起详细的规则制度,其职能是为了辅助法官进行说理,但在某些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规定会有相互背离的情况。比如民法体系历来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其背后蕴含的原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鼓励每个人都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虽然我们对诉讼时效的运用加上了诸多限制,例如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及诉讼时效中止、延长等,但是这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价值观还是有所偏离,普遍我们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而这个偿还义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某些情况下,这就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偏离,而当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法院就不应该继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而应该纯粹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