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的现实意义

一、“少捕慎诉慎押”的现实意义

“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慎重逮捕,慎重羁押、慎重起诉。一方面是加强对逮捕案件当事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另一方面是依法行使检察机关不起诉权,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此外,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必要羁押的情形及时变更、撤销。在当前刑事犯罪结构变化的背景下,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新时代司法新格局,深入践行以人为本执法等方面具有鲜明的价值。

(一)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

在我国社会全方面发展的同时,刑事犯罪的结构与态势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其中,危险驾驶案件占比达到近20%,连续多年成为“刑事第一案件”。目前我国的轻罪“案件-比”例大幅度上升,故意杀人、抢劫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比”例大幅下降,由此导致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必要性、紧迫性降低。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大变化,坚定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强化社会治理。

(二)构建新时代司法新格局(https://www.daowen.com)

最高检明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合规审查制度等都离不开“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树立。“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辅相成,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一是侦查阶段对于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二是审查逮捕阶段,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有利于企业合规制度的开展。对于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进行整改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给予宽缓的刑事司法处理,既能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增强合规审查的吸引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深入践行以人为本执法

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民众的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少捕慎诉慎押”有利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符合人民群众在对公平正义、对司法办案的高要求、高期待。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办案人员尽可能减少审前羁押情形,避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滥用、误用,通过审慎把握逮捕、起诉标准,减少审前羁押,最大限度地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