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在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三、何为在 企业合规中践行“能动司法检察”

发挥“能动司法检察”推进“企业合规”工作也就是以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下认罪认罚从宽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延展为基础,对于认罪的犯罪嫌疑人给予实体上从宽直至不起诉、程序上从简直至不再重复审理的优惠。同时,单位犯罪的独立意志难以体现,是否认罪最终还要回归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目前最为接近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设计的就是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对已达到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特殊群体设置考验期,给予犯罪嫌疑人自我改造的机会和时间,考验期满符合条件即作不起诉处理。在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前,《刑事诉讼法》以入法方式强制要求办案人员主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人际关系、日常表现的社会调查;月度总结、案件回访的考察表现,要求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罪犯”一律进行不起诉处理。而对企业合规来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以适当改造即可成为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蓝本和模型,这可能是当下最为经济、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为兼容的程序选择,也就意味着刑事检察业务要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学习,主动能动的调查,做出“让企业合乎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