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检察纠纷化解
工作的困境与选择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苏 晗 李 佳 王 祥
从实践看,基层检察院在依职权开展纠纷化解工作中,仍然面临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控告申诉群众年龄大、受教育程度不高,涉及案件实体处理的比例较高,刑事和解适用率不高的现状,存在检调对接机制启动较难、刑事和解制度适用尚存顾虑、基层纠纷化解力量建设不足、成熟统一的社会法律意识仍未形成等问题。新形势下,作为诉讼发起的主导者、纠纷化解的参与者,基层检察院要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其核心应当是在用好“枫桥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的协同化解,以提高检调对接启动效率、创新“刑事和解+”纠纷化解机制、提升纠纷化解力量维度、增强社会法律意识为路径进行有效探索,从认罪认罚、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以案释法等方面充分履职,切实修复社会关系、减少司法机关负担,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