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旧有司法理念影响。我国旧有“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的理念仍旧存在,“少捕慎诉慎押”非一朝一夕之功,根深蒂固的旧有司法理念观念具有持久性,是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首要障碍。在这些旧有观念影响下,侦查机关较高的报捕率同时催生了高羁押率。司法人员往往扮演着追诉罪犯、打击犯罪的形象,殊不知,司法人员既要“除暴”,也要“安良”。此外,检察机关往往忽视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更多的是承担办案机关的职责,无法担当起法律监督者的使命。
(二)办案人员心存顾虑。办案人员心存顾虑导致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办案规律是“可捕可不捕的予以逮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起诉”,“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轻易变更”。办案人员的顾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担心办“错案”,例如,逮捕条件中的有无“社会危险性”,很大一部分是检察官对案件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和预测,难免有时会出现的偏失。加之,我国《刑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具体适用案件类型以及情形并无明确规定,诉与不诉界限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难免把握不准。缺少“容错机制”无法解除检察人员的后顾之忧,许多办案人员对不捕、不诉、变更强制措施心存顾虑。另一方面是担心“不捕”“不诉”案件被认为是“人情案”,所谓瓜田李下,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少检察官宁愿选择逮捕、起诉案件,而不敢选择不捕不诉。即便是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或者证据存疑的案件,也不愿果断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三)不起诉程序繁琐。在司法改革之前,基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作出,需要经过“三级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目前,随着员额检察官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扩大了员额检察官的权限,不起诉程序有所简化。但是,不起诉案件相较于起诉案件的程序更繁琐、耗时更长。在我国司法机关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背景下,部分检察官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望而生畏”,甚至出现“一诉了之”的情形,从而导致相对不起诉适用率低。轻罪起诉率居高不下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发挥审前分流的作用,从而加重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往往也无法扭转局面,“慎诉慎押”无法有效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