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司法救助难题的建议对策
(一)积极拓宽线索来源
一是继续加强业务部门告知,控申部门办理的联动模式,提高办案人员的救助意识,进一步完善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增强移送线索和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实行鼓励式办案;二是增强交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发掘救助案源,提升司法救助的实际效果;三是建立跟踪回访模式,对于救助后生活依然困难的当事人,联系就业、民政等部门,帮助其解决低保、就业等问题,最大限度为其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同时,加强总结研判,促进跟踪开展;四是将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户和易返贫致贫户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可向因案致贫返贫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倾斜,寻找救助线索。
(二)规范保障救助资金
一是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司法救助经费,在落实好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同时,根据时机需要动态调整筹措。二是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给予资金支持,吸纳社会广泛参与资金筹集,通过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司法救助给社会带来的正能量,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企业捐助,从而累积充足的救助资金。三是明确告知义务,加强内部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媒体等平台,及时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了解救助资金发放的过程。检察机关有责任指导申请人获取、准备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并积极履行审核、监督义务,通过帮助分析困难问题、协调理顺审批机制、资金保障供给、加大与上下级联合救助力度、优化人员配备等方式,保障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四是加强救助资金使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内部监督,对救助资金的审核、发放等程序进行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三)多元增强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作为司法救助的第二要素,代表着实践中开展司法救助所适用的根据形式。只有回应社会需求,不断拓宽救助形式的外延,才能满足当下及今后不同类型的人群对于司法救助的不同需求。一要打破传统的经济救助模式,不断丰富、创新具体的救助方法,充分满足不同时期、各类差异的需求,同时针对青少年等救助对象,辅以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社会帮扶、联动救助,实现服务保障民生和化解社会矛盾“双赢”。二要建立多元衔接形式的救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多元衔接形式,将司法救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多元机制衔接协作,努力推进司法救助的法治化进程,在适当时机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扩展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作为司法救助的主体要素,决定着救助形式、救助方法的最终适用。明确救助对象标准,是申请救助者能否最终获得司法救助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实践中,检察机关缺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入宣传,当事人对司法救助制度了解也甚少。进一步扩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救助范围十分有必要,建议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角度,对具体类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分区,明确哪些刑事案件属于司法救助,哪些不属于并进行宣传。对因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建议也纳入救助范围。一是打好宣传牌,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检察机关“两微一端”,互联网等多种媒介,以及公开听证、公开发放救助金、检察开放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维度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宣传,逐渐消除民众知识盲点。展示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成效,不断扩大司法救助社会影响力,提升司法公信力,筑牢“司法为民”基石。二是与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扩展救助对象范围。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协同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扶贫脱贫措施,向贫苦地区、贫困群众倾斜,做到能救尽救,提高救助效果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