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存在的问题
(一)审核备案制度执行不到位。
1.事前审核把关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下简称《工作规定》),“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等进行审核”。但实践执行情况不理想。如2019年制发的检察建议,多数未事先经过本院政策研究部门审核,缺少相关审核意见,更鲜有检察建议进入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或进入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
2.事后报备审查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工作规定》,“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但实践中,制发检察建议的部门多数未主动执行报备制度,普遍是由市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部门催要或是从统一业务软件中查询了解制发情况。
(二)制发格式不规范。
1.答复期限不规范。根据《工作规定》,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回复期限为二个月。但从样本看,要求“一个月、十五日”,甚至“十日”内回复的情况不在少数,答复期限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https://www.daowen.com)
2未告知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期限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应告知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但从样本看,仅有少数检察建议就异议权、异议期限向被建议单位进行了告知,多数检察建议中未进行告知。
(三)文书内容质量不高,释法说理不充分。检察建议质量和刚性首先在于内在的充分说理性。但从样本看,不少检察建议或篇幅过小或偏重于个案监督,指出的问题比较笼统空泛,往往机械套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模糊性语句,难以切中症结要害;有些建议照搬照抄“加强教育监管”“完善规章制度”等抽象性语言,却没有充分考虑建议措施的可操作性,间接弱化了检察建议的认同度。
(四)缺少必要的调查核实。从样本看,真正经过调查核实后精心制作的检察建议并不多,不少检察官习惯于有限的书面材料,没有实地全面调查,直接将原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照搬照抄到检察建议内容中,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切中要害,难以落实到被建议单位的具体制度和管理之中。
(五)跟踪回访机制落实不到位。检察建议法律监督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落实,否则便是一纸空文。内容空泛的检察建议,难以引起被建议单位足够重视,最后仅是为了应付了事,简单回复一下,甚至有“自发自回”的嫌疑。制发单位也多满足于有书面回复反馈结果即可,缺乏跟踪监督和回访,不少成了“书面上的你来我往”,损害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