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存在的违法情形
(一)作出执行证书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不符
现有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未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实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申请公证受理登记簿》(归档目录)无归档收卷人签字盖章,无公证缴费凭证,自始无归档卷宗;债权人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帐证明,酒厂自贷款之日(1997年11月27日)设立了支付利息专用账户,银行每月按时扣划,不欠利息。但公证机构出具日期为2000年8月7日的执行证书却依然证明酒厂应偿还利息,证明公证文书证明内容存在种类错误,与事实不符;执行证书至今未向酒厂送达,无任何生效依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属应撤销公证文书。
(二)执行程序、措施违法,未尽审慎审查义务(https://www.daowen.com)
该案执行卷宗显示,银行200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8月16日作出查封酒厂房屋裁定。执行法院未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酒厂送达执行通知,也未公告送达。没有到从事正常生产的酒厂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未调取执行证书存档卷宗,核实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直至酒厂房屋被拍卖,5年间无暂缓、中止、恢复执行事由,执行程序、措施严重违反相关规定;2005年8月27日,执行法院刊登公告,要求酒厂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未对酒厂抵押财产的附属设施、设备、无籍房等财产予以评估,却被一同拍卖,当日公告当日拍卖的行为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剥夺了被执行人知情权、异议权、优先购买权,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给被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另,卷宗无立案信息采集表,而银行申请执行必须提交的,证明被执行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分别是2001年、2005年的;5年时间银行按月收息,证明酒厂与银行达成“只要不欠息,继续使用借款”口头协议成立,银行一边实现收利息商业目的,一边申请执行显然自相矛盾。银行清欠有充足资金保障,却以“资金紧张”为由申请缓交执行费,是因为无法开具2000年8月执行法院收取执行费票据。
综上,种种迹象表明,执行证书出具、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均无有效客观证据予以证明,难以确定。一份违规出具的公证文书,加上违法执行行为,一个初具规模并很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因区区20万元债务被执行后灰飞烟灭,化为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