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策与建议

四、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宣传渠道

要解决案源不足这一难点,首要抓住宣传工作这个“牛鼻子”,通过拓宽宣传渠道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源,才能将检察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1.树立长效宣传意识。个案的宣传范围有限,只能通过集中宣传、定期宣传的方式扩大宣传范围和深度。宣传方式应当多样化,例如线上利用多媒体、互联网平台进行典型案例宣传,线下在宣传周、宣传月活动中通过走访社区、现场宣讲、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册等手段让更多群众了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救济途径、申请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强对律师的宣传力度,律师不仅具有专业法律素养,而且在执行阶段承担维护申请人利益的重要角色,因此与所在辖区律所建立交流平台,既可以让更多律师了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救济方式,又可以获得案件线索。

2.检察机关可以寻求人民法院配合宣传,在执行庭大厅、立案窗口放置执行监督宣传材料,在执行阶段制作申诉告知书随立案通知书一同送达执行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深入群众,联合镇街司法所、乡镇社区法律服务点,建立检察联络员制度,通过联络员及时收集基层群众关于执行案件的反馈和违法执行行为线索,拓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案源。

(二)法检两院共建联动机制

1.在思想观念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离不开法检两院共同协作,两院应积极树立监督和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检察院既要以监督制约法院执行权的行使为己任,又要摒除监督机关“高高在上”的观念,从合力理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出发点,促使法院纠正违法执行行为。法院则应正确认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必要性,即使监督内容针对程序性瑕疵,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按期书面回复。只有从思想上注意到执行案件办理的每个小细节,依法规范执行程序,才能真正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

2.在联动机制上。法检两院可以逐步探索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制度,通过执行信息化平台共享执行案件电子卷宗、财产查控信息、拍卖信息等,便于检察院了解个案中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联动机制不仅体现在案件信息共享上,还应着眼于人员及业务交流上。例如,法检两院建立定期人才互派交流机制,特别是执行庭办案人员与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部门干警的业务交流机制。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到法院执行局进行跟班学习,在观摩学习、业务实操中提升干警业务水平;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也可以通过在检察机关学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重点,规范今后执行工作,共同促进民事执行工作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良性循环。(https://www.daowen.com)

(三)适当赋予后续监督权

现阶段,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检察建议的回复主要分为“在今后工作中规范执行程序”“加大执行力度”“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几类,而具体执行案件有无恢复执行、有无执行到位,检察机关仅通过三个月回复期内的书面回复往往不得而知。面对这一现状,笔者建议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案件的后续监督权。例如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类执行监督案件中,从法院依据检察建议或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开始,检察机关有权对后续执行进行监督。通过书面函询法院执行进展情况、电话回访申请人或重大执行案件派员现场监督等方式,定期跟踪问效,保障执行监督案件真正落实到位,督促法院尽快执行完毕。

(四)增加法定监督方式

由于针对违法严重程度不同的情形其监督方式仅检察建议一种,大大降低检察建议监督的针对性。如果对法院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送达程序、案卷归档瑕疵一一制发检察建议,会让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行为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如果对违法程度严重的执行案件制发检察建议,会让法院避重就轻,在后续跟进监督不力的情况下达不到纠正违法的目的。因此,可以通过增加法定监督方式,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更充分高效地运行。

1.纠正违法通知书。通过借鉴刑事执行案件监督方式,我们可以将纠正违法通知书模式引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针对人民法院执行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且必须纠正的情况,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强制性。

2.检察建议。作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应当充分利用其能直接纠正同级法院执行行为、减轻法院抵触心理的优势,针对不同的轻微违法行为制发执行审查行为、执行实施行为、怠于执行、其他执行违法检察建议。

3.完善工作建议。对于违法送达、执行超期、执行笔录不完整、案卷归档装订等工作瑕疵,可以通过提出完善工作建议的方式进行类案监督,注重对同类案件的深入挖掘,可以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达到良好的规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