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的现状及缺陷

二、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内部监督的现状及缺陷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逐渐步入正轨,但不难发现在基层检察院实践中,检察内部监督在该制度的运作中还不够完善。

(一)检察内部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

当前检察内部监督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来实施,但认罪认罚案件审结之前,案管部门无法掌握案件的实时情况,很难做到实时监督。这就会导致两种情况,一是案管部门仅对案卡实施监督,而案卡系事后填录,导致监督只能滞后,无法实现事中监督;二是案管部门仅对案卡反映出的程序上的瑕疵履行监督职能,势必会忽视对案件本身适用认罪认罚是否妥当、案件证据审查上是否存在问题等的监督,也就是没有实现案管部门对认罪认罚案件质量的监督。

除了案管部门以外,检察机关内部欠缺对案件全程的监督,都是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原因所在。同时,还存在监督刚性不足、权威不足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保障未到位(https://www.daowen.com)

当前实践中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办理案件的原因有三个。一是检察官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检察官可能将此告知流于形式,没有充分解释,导致部分嫌疑人对该制度理解不到位,不知道签署具结书的法律效果。二是检察官在效率和实体公正中未做好平衡。基层检察院往往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为尽可能快速地审结案件,而在证据不充分、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以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促使嫌疑人认罪认罚。三是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自愿性的审查不充分。因为部分侦查人员还存在重口供的侦查意识,为固定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强制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需要对该部分证据严格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检察机关认罪认罚案件的内部操作规程不完善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享有决定是否适用的权力,还有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量刑建议权和程序选择权,甚至于还享有对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作不起诉处理的权力。这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检察权新的具体内容,留给检察官的裁量空间大,需要有详细的规章制度对权力的行使予以规定。而现实却是缺失完善的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检察操作规程,导致实践中,对认罪认罚程序适用范围、量刑方式、下行处理、如何保障律师的参与、控辩的协商机制如何运作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很多地区的律师异化为见证人,没有发挥出实际作用。

(四)认罪认罚案件考评机制不健全

现阶段自上而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考核要求集中体现在适用率、精准量刑提出率、精准量刑采纳率三项指标上,各院之间数据的对比,催生对适用率、精准量刑率、采纳率接近百分之百的追求。而在基层实践中,这一考核导向就会使检察官耗费较多的精力去追求让嫌疑人认罪,或者是减让部分刑期以达到认罪认罚的效果,还有为了追求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数量而让渡部分自主量刑建议权,无条件接受法院对量刑的调整建议。这不仅会贬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会导致权力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