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的途径

三、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的途径

(一)健全完善检察听证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检察听证制度主要参考规定为最高检出台的《检察听证规定》,另外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等,但均未提及检察听证如何启动、启动程序有哪些、如何公告、公告程序如何、社会公众如何申请参与检察听证、如何审核及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参与听证等等。建议制定《检察听证规定》的实施细则,增加规范检察听证启动程序、公告程序、异议结果处理等内容,明确法律政策研究室或案件管理办公室等综合业务部门为检察听证牵头部门,负责检察听证的申请、审核、协调、统计工作

(二)建立检察听证配合协作机制。一是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联络,刑事案件的检察听证会经常需要侦查机关承办人配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风险调查评估、案件事实、性质认定等工作,建议与侦查机关建立检察听证联络机制,保障侦查人员参加听证。二是加强与行政单位的联系合作,部分案件涉及行政单位职权范围的,一般会邀请行政单位人员从专业角度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可与行政单位联合建立联络、考核激励等保障机制保障行政单位专业人员参加听证。三是设立听证员制度。参考人民监督员制度,制定听证员遴选、聘任、管理、备案审查、联络员、考核激励等保障机制,建议由检察机关组织成立听证员遴选小组,按照一定原则对听证员进行遴选聘任,对听证员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可以聘请一些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临时听证员,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开放性及民主性。(https://www.daowen.com)

(三)强化检察听证结果的运用与反馈。着重发挥检察听证的实体功能,即听证结果的适用和反馈。检察听证过程中对于听证员的意见要详细记录,将听证结果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听证员,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由于听证员评议意见仅作为检察机关办案的一项重要参考,不具备对检察机关办案决定的终局性效力,可以完善听证员异议制度,听证员对于检察机关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受理异议后及时给予书面回复。此外,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检察听证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探索通过公诉转自诉的方式进行异议申请。

(四)借助数字检察、智慧检察开展检察听证。利用远程视频系统与犯罪嫌疑人、听证员等展开听证、听取意见,解决犯罪嫌疑人或听证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问题,并且可探索将远程视频系统和智能语音系统相连接,使听证会语音自动生成文字,提升办案质效。大力推进中国检察听证网建设,鼓励基层检察院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开展检察听证直播,让案件审查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