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工作中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的内涵
2026年03月09日
一、刑事检察
工作中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制度的内涵
在刑事检察业务中,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应重点包括以下各方面:即侦查监督、公诉、死刑复核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工作监督机制。
监督重大事项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职能中的“两项监督”工作的部分职能,主要是针对刑事检察工作的一项专门性工作,体现的是除审查逮捕以外的“两法衔接”中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主要牵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一般行政机关这三方关系。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两法衔接等执法办案活动中,将发生的重点媒体报道、代表委员联名提议、领导督办中的重大敏感新闻、事件等,对“两法衔接”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适当提前介入作为独立案件办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查复核到结案归档的完整办案机制。
刑事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监督的事项应当首先具备重大的条件或未来具有重大不可控风险的条件,如果没有重大的基础,检察机关的介入就需要把握审慎原则,应当建立在与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的基础上来进行。那么,重大监督事项是指下列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或事件:(一)已经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或事件;(二)已经在互联网等网络媒体炒作,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或事件;(三)已经或可能引起严重群体性事件或维稳事件,矛盾焦点突出的重大案件或事件;(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名向检察机关提出明确监督要求的重大案件或事件;(五)辩护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反映的重大案件或事件;(六)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或事件;(七)群众实名举报或控告,有可能引起重大上访或媒体炒作风险,强烈要求处理的重大案件或事件;(八)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案件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