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一步探索完善检察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建议

三、对进一步探索完善检察系统 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建议

(一)统筹政法专项编制动态调整的可行性论证

党的十九大提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这为新时代编制资源由“控量”向“提质”转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路。这既是落实党中央顶层设计的内在要求,也是有效破解检察院编制供需矛盾的现实需要。随着内设机构改革及检察官员额制的逐步落实,目前,检察院机构职能体系正处于相对稳定期,有关政策和实践也提供了有力支撑。笔者认为,当前,对检察系统政法专项编制进行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具有可行性。一是有政策依据。近年来,中央层面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等政策法规文件,均对建立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顶层设计。相关文件明确,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有人口数量、案件总数和现有编制数等因素,推进政法专项编制省级统筹、动态管理,推动编制向人均办案量较大地区、单位倾斜。二是有一定的调整空间。目前,部分县区院“案多人少”问题相对比较缓和,长期存在空编,若将其释放出来充实到其他检察院,不会影响正常工作运行。

(二)编制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以案定编→以案调编”的合理性考量

从实际情况出发,把握总量控制原则,由市级在现有核定编制范围内根据空编及留市待分配编制情况予以统筹考虑。根据“以案定编→以案调编”原则,确定检察官员额、助理的数量,以全市各县、区检察院近三年刑事案件人均办结案数作为编制调整的主要依据,适当向办案任务重、编制供给不足的检察院倾斜。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更多更复杂,处理难度也随之增加,辖区人口和面积亦应作为确定员额、助理数量的重要参考指标,兼顾人口稠密和人口稀少地区的不同情况。采取同级之间调整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以各单位年人均工作量作为依据,分别测算出各单位应调整编制数量,确保人员编制增减平衡和队伍稳定。

(三)建立“年均工作量”计算参考模型

可将“年均工作量”指标作为调编的直接依据。综合考虑各区县近三年的经济、人口、土地、小康分类、扶贫工作等因素,构建统计学模型,计算出每个单位的“工作量系数”,将各单位的“年均案件数”乘以“工作量系数”即为各单位的“年均工作量”。具体计算公式为:年均工作量(单位:标准件)=年均案件数(单位:件)×工作量系数。其中,工作量系数=Y人口指数×Y经济指数×Y土地指数×Y小康分类指数×Y扶贫工作指数;工作量系数中的五个指数均为正向影响,前两个指数中,人口数和GDP等经济指数已经反映在案件数之中,所以其影响值设定较低,为1—1.05,其他指数影响值均设定为1—1.1。据测算,与工作量系数相关的五个指数相乘后,影响值最小的表明对工作量无影响;最大的表明对工作量影响巨大。其中,各区县检察院的工作量系数取其区域内基层检察院的平均值。原则上,年均工作量高于同级检察院年平均工作量的为调进编制单位,低于同级检察院年平均工作量的为调出编制单位。为确保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实现调增调减编制总量上的平衡,在上述“年均工作量”计算模型的基础上,设定应调整编制数量、调整控制系数(原则上以同级同类型检察院现有空编率为标准设定)两个指标,各院编制调整数量为两个指标系数相乘所得结果。具体计算方法为:先根据年平均工作量来测算各检察院需要配备的编制数,减去其现有编制数,为其应调整编制数量;再用应调整编制数量乘以调整控制系数即同级同类型检察院现有空编率,所得结果为其实际调整的编制数。

(四)完善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动态调整机制

由于政法专项编制的核定审批权限在中央,建议中央层面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编制配备标准、调整条件、调整时机、调整方式和上下对接衔接机制等,并赋予和细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方面的更多自主权,分级分类明确有关编制调整方法。着眼于机构编制上收后的统一规范管理,注重处理好因管理体制调整涉及的相关问题,使之既符合中央政策,又切合A省实际;既强化部门协作,又严格各司其职。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职责关系,检察院机构编制由以往的分级管理调整为省级统一管理,实行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为主、市级编制管理机构为辅,并定期上报编制管理动态的协同管理的体制;二是明晰权限程序,以中央有关政策为依据,就省以下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政法专项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等事项,区分层级、分门别类地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工作程序要求;三是建立管理机制,明确对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不得借用、挤占、挪用和截留,同时,建立政法专项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各地检察院机构设置、员额配置、案件办理等情况,适时进行全省检察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统筹配置和调整。

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法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保障。在全省各基层检察院中,依照“以案定编→以案调编”原则进行强化检察人员编制动态管理,统筹配置和调剂政法专项编制,是一次积极探索政法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和政法队伍建设的大胆尝试,有利于提升政法专项编制使用效能,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省级统一调配政法专项编制制度,实现编制资源向人案矛盾突出地区和基层倾斜。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政法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和政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的要求,为解决政法系统编制分布不合理,基层政法机关编制警力不足、人案矛盾突出等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创新,出台切实落地可行的措施、文件,努力推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再上新台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