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的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入民事审判全流程阶段的对策
(一)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流程节点量化,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能实现量化,从而导致审判流程节点中适用过低,应当将核心价值观的融入纳入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使之可以量化,作为法院案件办理质量的评判之一。在制定考核体系时,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路的流程节点越靠前,得分越高,表明核心价值观进路越早,矛盾纠纷解决越高效。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例,在立案阶段,可以适时引导当事人选择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把握好立案登记制和诉前调解的关系,通过提早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诉前调解中,将部门矛盾不大的案件消化在立案阶段。在司法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势下,应当以绩效考评指标为导向,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靠前,平均分布于各个流程节点,把矛盾靠前解决。
(二)提高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确率,完善相关审查机制
民事审判中准确融入核心价值观的难点,在于要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法原则相重叠的部分,准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又不会出现援引法律条文错误。在法院内部,要建立与之相关配套的审查和监督机制,从目前法院的现状来看,有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在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中,何种类型的案件上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通过专门的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来进行审查,并通过法院内部的案件督查组进行定期的案件督查、评查,一方面有助于类案同判,另一方面避免出现援引上的偏差,及时纠正,为法官提供参考。
(三)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案例的引领性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3月份和8月份,分别公布了二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例的进程,统一了民事审判实务上的适用。河南省郑州市电梯吸烟劝阻案,2017年5月2日,段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吸烟,遭到杨某的劝阻,段某在二人发生语言冲突后猝死,之后段某之妻田某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田某补偿1.5万元,后当事人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在电梯内劝阻吸烟行为合法正当,符合公序良俗,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鼓励,最后撤销原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回应了社会关切的“电梯内遇到吸烟敢不敢劝”的问题。以关注度高的个案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鼓励道德高尚的行为,为之后类似这种弘扬高尚道德行为提供了案例参考,也引领了社会的良好风尚。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于以司法的形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判决主文,以强烈的情境感,将受众带入,规范和指引人们的行为,同时也反过来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案例参考,“让司法审判永远守护社会正能量”。
(四)加强舆论宣传
之所以出现当事人在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形式上出现认知偏差,在于在审判实务中对法院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认识不足,法院对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宣传力度、宣传形式、宣传密度上存在不足,未能使用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向公众宣传法院的文化建设,从而导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审判流程进路上靠后,未能对当事人进行良性引导。法院应当拓宽听取民意的渠道,结合当地风土民情和法律文化氛围,尽量使用当地民众听得懂的语言来宣传,尽量弥合精英法律和大众法律之间存在的认知差距,增进理解,广泛应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宣传活动,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看待矛盾纠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监督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全社会、各行各业共同的价值遵循,应当在民事审判中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将民意所反映的价值取向最大化反映到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中,以人民陪审制度的民主监督价值获取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理解和认同,弥合精英法律和民间法律之间在理解上的鸿沟,以来自群众的朴素是非观、价值观来审视法律在柔性上的不足,同时借助人民陪审制度,发挥民主司法监督作用,将司法审判所体现出来的,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向社会大众宣传,引领社会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