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在基层实践中的基本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司法公开、公平、公正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司法听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听证制度应运而生,即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我国检察机关从20世纪末开始探索公开审查案件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10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该规则中有“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规定;2007年3月,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2011年12月,最高检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明确了以公开听证为核心,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为补充的公开审查方式;2013年9月,最高检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公开听证程序予以明确规定;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察听证规定》),从无到有,检察听证逐步推广。(https://www.daowen.com)
通过对中国检察听证网部分案件听证会的观摩,结合Z省Z市Z区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前检察听证工作在基层实践中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检察听证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案件范围逐步覆盖“四大检察”。根据Z省Z市Z区的调研数据,2020年共召开检察听证8场次,2021年截至7月底共召开27场次,同比增加11倍,增幅明显;从案件种类来看,2020年以来涉及刑事检察26场次,民事检察2场次,行政检察1场次,公益诉讼检察3场次,已覆盖“四大检察”;二是听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为主。《检察听证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据此,检察听证程序有两种启动方式,即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或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但基层实践中以检察机关主动启动为主,当事人对检察听证了解不多。三是各地在检察听证席位设置方面有所区别。目前,检察听证工作主要依照《检察听证规定》开展,其中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检于2020年4月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对检察听证室总体建设布局及席位设置做出具体规范,并根据案件类型提供席位图以供参考。但由于基础建设不到位、听证场所变更等原因导致听证席位设置出现差异,无法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设置,从而出现各地检察听证室设置不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