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1日22时左右,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欧派”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蚌埠市淮上区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华运超市(正街)路段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皖ARK571号小型轿车后部,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事故现场。

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接报警后当即赶到现场,经现场询问民警发现王某有饮酒嫌疑,于2021年06月21日23时24分将王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王某血液样本两份,并于2021年06月22日将王某的血液样本一份送往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https://www.daowen.com)

2021年06月23日,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第(8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2021年07月01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王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