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一、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 工作的背景和依据

检察机关现有司法救助制度起源和发展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损害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社会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宪法依据。在刑事司法理念从国家主义向人本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法治国家司法关注的重点。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开始试点工作;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厅、江西省检察院、北京大学等专家共同起草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建议稿》;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孙谦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这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2014年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层面司法救助制度的正式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于2016年8月16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对检察环节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进行了操作程序方面的细化,基本完成了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