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性地位,解决久拖不决的刑罚执行难题。该案判决后,龙潭区法院数次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至王某华住处要求将其带至医院做体检,均被暴力拒绝。之后,法院方面多次书面或口头逐级向龙潭区政法委、吉林市政法委、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请示,均未得到口头或书面回函。2016年,最高检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时,检察机关发现本起案件并及时监督,召开公检法调度会,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共识,加强协作配合,定期通报工作情况。2018年,最高检为了巩固和扩大2016年专项活动成果,开展了深化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活动。本案的未交付执行情况经过多次监督,法院仍没有解决方案,省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吉林市院加强督导,保障刑罚执行严肃性。市院经过阅卷分析、与龙潭区院承办人集中讨论后认为,该起案件未交付执行的原因在于法院对罪犯刑罚执行的适用存在误区。法院认为,因王某华已82岁高龄且瘫痪在床,已无法交付执行,但因她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无法实现保外就医的鉴定,无法适用因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市院经过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研究后,认为王某华目前的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市院责成龙潭区院立即向区法院下发书面监督意见,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协调法院对王某华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检察机关对鉴定全程同步监督。最终,法院对王某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通过对未交付执行原因积极寻找突破口,充分发挥了刑罚执行的主导性地位,疏通了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堵点,维护了司法工作严肃性,在法律规定的最大限度内维护了已判决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通过与人民法院开展坚持不懈的沟通与协调,以制发书面监督意见的方式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监督的有为有位及履职担当。
二是积极开展办案模式,强化法律监督职责。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实际特点,认真贯彻关于“以办案为中心,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工作要求,没有因工作涉及问题多且杂,就把刑罚执行难题简单化、随意化、标签化。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摒除了法院才是责任主体的单一认识,站在法律监督者的角度协调各部门达成统一共识,切实解决刑罚执行难题。同时,积极寻找工作思路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杜绝停留在以往口头催办的片面监督上,以制发书面监督意见、召开联席会议、全程同步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保障了刑罚执行的顺畅有序,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将法律赋予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实、做强、做优。(https://www.daowen.com)
三是充分认识新时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提出来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要求,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理念也在持续转变、创新发展。通过在刑事诉讼及刑罚执行中履行好主导责任,起到工作引领的作用,转变以往一味强调硬性监督的工作思想,通过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促进刑事执行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真正做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