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法院文化建设深刻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当前广大法院干警职业道德修养提供了强大的思想基础和巨大的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的法院文化深刻内涵,必须以“四心”为切入点来加以把握。(https://www.daowen.com)
常怀敬畏之心。“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然敬有甚物,只如畏字相似,不是块然兀坐,耳无闻目无见,全不省事之谓,只收敛身心,整齐纯一,不恁地放纵,便是敬。”敬畏,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一种高贵的精神品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抵制错误意识形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故法院广大干警应敬畏公民人权、敬畏宪法法律、敬畏民赋权力,自觉把忠诚作为前进道路上的价值标尺和行动指针,努力实现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法治”“爱国”应有之义。
常怀为民之心。“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的法需要的法律化,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这里包含着法律的人本主义价值观。民相亲在于心相知,因此,诉讼服务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应当将为民作为其基本的价值追求。为民,就是要求广大法院干警始终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把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作为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帮助胜诉当事人兑现其合法权益,大力培养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注重实效的审判作风。这是要求我们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与民为善。
常怀公正之心。法“它是自于正义,实际上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它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是毫无偏见地适用公开的规则,也就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审判人员,在行使审判职能时要做到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百姓心中有杆秤”。老百姓对法官的审判结果都会做出一定的衡量。这种社会评价作用不容忽视。只有认为是公正的审判结果,群众才会自觉接受审判结果,否则将降低法律的约束作用。要铸造司法公正,还必须强调执法者的诚信,这样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一个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诚信”相对应。
常怀律己之心。这就是要求法院广大干警要日省吾身,严以律己。在做人上清清白白、做事上干干净净。做到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满足了法官廉洁司法的自觉需要。常怀律己之心,树立正确权力观、人生观,才能明白“公”“私”之间的界限,防止以公肥私甚至以私废公,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成为法院发展的智力支撑和精神引擎,发挥着潜在的“软实力”作用,促使法院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团结激励着法院全体成员自觉为实现法院发展目标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