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内部监督现状及问题

一、检察内部监督现状及问题

当前,检察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可以说较为完备,遵从上命下从式的检察体制,我国检察机关的机构和人员设置遵循两条线,一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设置层级明确的机构及职务,即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三类。二是从去行政化的检察办案的角度,亦即检察官独立的角度,设置有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管检察长-检察官联席会议-部门负责人-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检察官八类。相应地,无论是行政管理上还是业务办案上,两条线上的主体均有内部监督权。虽然如此,从履职看,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仍然存在短板。

(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混乱

作为内部监督的机构,案管和检务督察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机制。控告申诉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监督也仅限于得知案件线索后的移送,以及后续跟踪办理,但是后续跟踪办理机制和移转机制同样存在不足。

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加强。少数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中发现个别问题多、类案问题少,没有深入分析原因,没有从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的角度预防问题再次发生。(https://www.daowen.com)

(二)监督意识不到位

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一直遭受“形式主义、实体主义”等诸多质疑。这部分是由于实际内部监督中,部分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到位导致的。一是办案部门检察官认为监督就是“吹毛求疵”,就是“找茬”“挑刺”,把监督看成对自己工作的阻碍。二是监督部门检察人员碍于情面不愿监督,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告知,而是回避问题,对于没办法回避的问题则挑轻的问题反馈。这种互相之间不理解的监督困境让内部监督多数流于形式。

(三)监督者专业素养不足

检察机关,尤其是案件量较大的基层检察机关,往往将年富力强的干警安排在一线业务部门,把即将退休的干警、文员安排在监督部门。监督力量和监督矛盾明显突出,有的监督者不懂业务,没信心监督,怕发生班门弄斧式的监督错误。这反映出了部分监督者监督能力不足,监督专业素养缺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