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百姓,创新化解,依法维权

二、心系百姓,创新化解,依法维权

近年来,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不断创新群众接访工作方法,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诉求表达平台,对群众来访做到应接尽接,构建了控告申诉工作“三位一体”矛盾化解机制,探索、总结了化解积案工作方法和经验,形成了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基层检察院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实践样本”。成功化解杨某华十余年信访积案便是这样一件心系百姓、创新化解鲜活案例。

2017年9月20日,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检察机关信访接待日。这一天,杨某华带着厚厚一摞上访材料来到吉林市龙潭区信访局,第五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到场接访。一边听他喋喋不休、杂乱无章诉说,一边翻阅执行卷宗。信访人杨某华多年来为申诉冤屈早已心力交瘁,看着检察官表情复杂,透着心酸。那绝望、甚至带有敌意又有一丝期待的眼神,让检察官心中震颤。经了解,杨信访维权颇为艰难坎坷,走了很多弯路。当检察官向其示明这是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告知其应查阅公证文书存档卷宗,杨某华不禁睁大了眼睛。临别时,检察官应其要求留下了联系电话。未曾想,仅仅这一小小举动却促成了检察官与信访人之间不解之缘。几天后,杨在得知公证机构无执行证书存档卷宗,特地带着执行卷宗来到本院,期待、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杨原是吉林省蛟河林业学校从事科研技术干部,为实现梦想,倾其所有下海经商,所办酒厂从小作坊逐步发展壮大。即便经营期间爱人妹妹、和唯一女儿双双被杀信念也从未动摇,又带着“桦树汁啤酒”科研项目到本院辖区兴业办厂。至2006年初,所办酒厂已成为初具规模的个人独资民营企业。遗憾的是,只因区区20万元银行贷款,一个民营企业顷刻间化为乌有。经查阅卷宗,进一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件不仅执行依据——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程序、实体存在违法,而且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也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是一件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笔者将案情向主管检察长汇报,并在领导支持下主动承担了该信访“案件化”解任务。结合日常接访以及对杨某华释法说理,笔者总结认为,所有长期坚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或多或少均存在对司法行为不解、自己认为的合理诉求未得到解决的问题,都有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不懂法。对于依法维权,相关程序法规定了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解决,长期不能解决说明当事人不会依法维护权益,因此对其释法说理尤为重要。只有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讲明案件存在的具体问题,应当搜集哪些证据,怎样运用这些证据等问题,才能使信访人接受、相信接访人,同意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诉求。试想,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信访人长期在信访路上奔波,没有倒下的均是一路踏着血路走来,看惯了白眼,尝尽了艰辛,他们绝不会轻易相信任何人。

结合化解杨某华信访案件,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行之有效方法:

(一)以真心换真心,实现信访人相信检察机关,相信法律公平、公正

合法权益一定能够通过法律程序规定的途径得到解决,使上访、进京访能够解决诉求的“幻想”彻底泯灭。首先,笔者站在杨某华视角看案件,结合诉求、侵权后果将心比心,拉近距离。或许做起来有一定难度,信访人长期遭冷落,内心那种“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冰冷心态不易在短时间内得到温暖,但只要接访人满怀真情认真去做,就一定会产生共鸣。接访人几句暖心的话传递着检察机关的温暖和关怀,在此基础上进行释法说理,让其得知合理诉求确实无法通过非法定途径解决,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接受依法解决诉求;其次,用具体行动感化信访人,拉近双方距离,使信访人通过实实在在的行动相信接访人。接访人为其梳理案件,运用专业知识向其明确是否存在问题,当下能够通过何种救济途径解决诉求,解决诉求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怎样获取这些证据等。因为多数信访人不懂法,接访人的释法说理对于他来讲是全新的,并且需要通过自己努力去寻找搜集,使其明确应该干些什么才能解决诉求。他听信接访人,有了事儿干,相信通过自己努力能够达到解决诉求目的,也就不再琢磨“别的事”了。只要信访人听得明白,按着要求去做,就证明他已经从心里认可接访人的努力和付出,心悦诚服了。在此基础上,再从细节上下一点功夫,比如谈一下眼下面临的困难等,体现对他的关心。这时信访人定会充满感激之情,甚至为他的事儿多加班几分钟的具体行为,信访人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杨某华在这一环节曾流着泪感慨地说:“这么多年,只有你告诉我这个案子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才知道是执行证书的事儿,让我明白我冤在哪里呀!现在起,我听你的,相信在检察机关指导下,我的诉求能够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解决。”事实证明,这个办法很得当。(https://www.daowen.com)

(二)解决诉求办法得当,措施货真价实,关心、帮助真心实意

酒厂被执行拍卖,杨某华突发疾病入院。待出院时所有厂房被扒掉,财务账目尽数被毁。针对酒厂与银行财务往来无任何凭证、证据证明,公证机构作出的执行证书存在程序、实体违法的实际情况,接访人运用办理自侦案件思维指导他自行收集证据,帮助其撰写法律文书。先后指导其收集相关证据5份,分别为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受理登记表(归档目录)、酒厂向银行缴纳利息银行流水、公证文书(执行证书)缴费情况说明等。为其撰写《公证文书复查申请》《公证复查投诉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10余份。将执行法院执行过程存在的程序、执行措施,以及公证机构作出执行证书存在的违法情形与适时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关文书中一一列明,使信访人更加心中有数。这个时候,信访人对全案存在的问题都了解了,便心无旁骛地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了;化解过程中,发现杨因案致贫,居无定所,靠打零工、捡废旧纸箱维持基本生活,患病无钱医治,上大学的孩子因此无法完成学业,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主动帮助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在省、市两级院支持下,于2020年4月9日对其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使他生活压力暂时得到缓解。杨某华对此倍受感动,曾多次深情地说:“检察机关在生活上关心,并无私提供法律帮助,我打心底里表示感谢!今后不再上访。”

(三)将化解信访案件当成案件来办,运用办理自侦案件思维、方法审视案件

2018年9月9日,在本院指导下,酒厂向其所在地公证处(以下称公证处)提出执行证书复查申请,同年10月29日,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翌年3月8日,又作出《答复意见》,均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3月21日,酒厂向吉林省公证协会提出投诉申请。同年5月6日,吉林省公证协会作出《关于对杨某华复查争议投诉的处理意见》并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以已超过审查期限为由维持公证处不予受理决定;2019年6月,酒厂以吉林省公证协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中国国家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债券文书争议监督指导申请,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嗣后,依据《公证法》第五条规定,酒厂又向吉林省司法厅、吉林市司法局提出行政投诉,均不予受理、答复。2019年6月16日,接访人针对吉林省公证协会适用公证程序规则,将酒厂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使其无法进入复查程序,为其撰写《关于如何理解使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请示函》同年8月19日司法部复函确认:“酒厂和银行是同一公证事项当事人。”尽管如此,各级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均未依据复函指令公证机构进行复查;2020年10月3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第二十二条,接访人为其撰写了请求执行法院判决对强制执行证书不予执行的诉状,于同年11月17日提交执行法院,11月27日被法院退回,后经与法院沟通,执行法院于12月1日正式受案审理。

应当说,将化解信访案件当成案件来办,运用办理自侦案件思维、方法审视案件,指导信访人自行搜集证据,用事实来证明这是很好的化解手段。自从酒厂向公证机构申请复查,该案维权已经实际走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解决诉求的轨道,但尽管如此,从过程来看,维权之路走得不仅曲折而且十分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