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件管理监督工作的实践难题及突破方向

浅谈案件 管理监督 工作的实践难题及突破方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廖雪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顶层司法制度预设逻辑即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公权力行为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与监督;公安机关除行使刑事侦查权外,立法还赋予其公共治安、户政管理、安全警戒等多种职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形成了新的监察体制,刑事诉讼构造也从原来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检察机关被剥离了职务犯罪侦查权后,开始逐步向法律监督机关的宪制定位回归,并被要求深耕监督主责主业,重新构建了以“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为基本框架的法律监督格局,检察机关内部以“十大业务”为中心开展工作。

新形势下,党中央、高检院党组对司法权的监督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对如何加强和改进司法权监督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指示、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何实行监督工作“案件化”管理,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升检察机关监督能力,如何将党中央、高检院要求和上级院指示与基层案管监督工作相结合,笔者拟以实践中基层院案件管理部门监督工作的难点为切入点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