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2026年03月09日
一、问题的引出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原成都XX大学某管理学院国际学院院长)委托犯罪嫌疑人成都爱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甲、李某乙,成都森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代为招收外国留学生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三方进行项目合作(汉语短训班),允许上述中介机构以某管理学院国际学院名义(具备招录留学生资质)对外招收留学生(但实际上,某管理学院国际学院并无足够师资和场地,也未准备承担这些留学生就读的相应的培训计划)。其后,成都爱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某管理学院名义帮助10名外籍人员办理了学习签证(实为学习类居留证件)并通过收取“学费”、签订劳务合同、赚取佣金等方式获取牟利;上述外籍人员并无真实学习目的,从未到某管理学院国际学院上课,或被成都爱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聘为雇员后外派至接收单位担任外教,或在缴纳费用后自行应聘至接收单位担任外教。
成都森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唐某则与成都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某达成代为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合作协议,分工为:成都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招生,成都森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与成都XX大学某管理学院联系和递交材料。该两家单位以成都某管理学院名义招收31名外籍人员并收取学费,为其办理了学习签证(仅1人)及居留证件(30人),上述外籍人员并未到某管理学院国际学院就读,而是在成都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场地和师资下学习中文。(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对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居留证件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中的“出入境证件”?中介机构收取费用,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为外国人代办出入境证件是否属于“出售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