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事由具体分析

二、抗诉事由具体分析

认罪认罚抗诉案件中引起争议的是“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而抗诉”这两种抗诉情形,所以本文仅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

根据对样本的分析,湖南省检察机关于2020年将认罪认罚被告人上诉作为抗诉事由,该类抗诉案件占了2020年认罪认罚抗诉案件数量的52%。对于该类抗诉,呈现以下三种结果:一是被告人担心抗诉加重刑罚而撤回上诉,检察机关则同时撤回抗诉,该种情形占比32%;二是法院支持抗诉,该种情形占比24%;三是法院驳回抗诉,该种情形占比44%。实践中,该类抗诉被谑称为“报复型”抗诉,即以抗诉对抗上诉。法院对此持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多数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法定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因此这类抗诉势必涉及对以下问题的探讨:一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与被告人的上诉权是否冲突?二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判决“确有错误”?

1.被告人上诉理由。在这些样本中,被告人绝大多数都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但根据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被告人主要基于两类心理提出上诉:一是为了留所服刑;二是为了求得更轻的刑罚。对于第一种心理,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第二种则是对认罚的反悔。

2.检察机关立场。针对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同步抗诉。但当被告人撤回上诉后,检察机关无一例外均撤回抗诉,理由是抗诉已失去事实依据。但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妥当却值得商榷。被告人上诉,检察院则抗诉,被告人撤回,检察院跟着撤回。这如同被告人与检察机关玩了一个“老鼠与猫”的游戏,这也是被人戏谑为“报复性”抗诉的原因。被告人提出上诉如同试探检察机关的反应,如果检察机关不抗诉,则“留所服刑”的目的达到;如果检察机关抗诉,则撤回上诉即可,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其实,被告人上诉则表明其已反悔,即使撤回上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已被破坏了一次。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做法虽然能够起到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但无法杜绝被告人上诉的问题,反倒被谑称为“报复性”抗诉。

3.法院立场。法院对该类抗诉持两种截然不同的立场。持否定立场的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对象和事由是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使被告人提出上诉,也不能属于确有错误的判决,且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法定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持肯定立场的法院则认为被告人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在一审宣判后又提出上诉,有违诚信,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反了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对其从宽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故支持抗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因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而抗诉

通过对样本的分析,2018至2020年期间,认罪认罚抗诉案件中,湖南省检察机关因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而抗诉的案件数量为15件,占比20.55%。法院支持抗诉的仅2件,占比13.33%。可见,法院对于该类型抗诉绝大多持否定立场。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以及法院驳回抗诉的理由中,可得出该类抗诉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是法院未经调整程序而未采纳量刑建议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二是即使程序违法,是否达到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

1.检察机关抗诉的原因。该类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属于违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或导致“量刑畸轻”“量刑畸重”,或属于“程序违法”。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意思无异,即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不采纳属于违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以该条作为法律依据提出抗诉,则取决于对该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即“一般应当”是强制性规定还是注意性规定?法院量刑裁判权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

2.法院立场。持否定立场的法院主要阐述了以下两种理由:一是原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在建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被拒绝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二是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即使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公正审判。持肯定立场的法院主要阐述了以下理由:一审没有出现《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中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五种除外情形,一审法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