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涉罪企业合规建设的路径探索
企业在涉罪后,检察机关应当着眼于涉罪企业消除犯罪的原因,重点是对涉罪行为的专项矫正,有别于企业涉罪前检察机关介入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引导。检察机关可以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慎开展考察整改阶段对于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结合第三方监督制度,探索建立适合涉罪企业的实体及程序从宽制度。
(一)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涉罪企业合规计划考察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日趋完善。有别于自然人认罪认罚,单位天然具有复杂的法律属性,认定单位的认罪认罚情况,可以从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入手。通过企业认罪后建立的合规计划,可以整体系统地呈现涉罪企业针对所涉案件管理问题的整改以及对后续发展过程中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从而通过合规计划督促企业主动在考验期内履行合规义务,引导企业沿着法治轨道良好发展,从源头上降低涉罪企业的再犯可能性,让涉罪企业建立完备、有效的合规计划作为其认罪认罚的态度表征,可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认罪认罚态度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判断依据。
合规计划书是记载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文本,涉罪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机关提供,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涉罪企业依据文本内容进行合规建设,并接受独立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考察,最后由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对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根据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决定。合规考察期间应当做的不是搭建合规管理体系,而是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是有针对性地消除犯罪的原因。合规计划书内容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重点在于针对涉罪行为的专项矫正。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时,首先,应坚持对合规计划书的全面性审查,即坚持将合规计划书放到全案证据当中去审查,坚持对合规计划书内容的系统性审查。其次,对合规计划书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合规计划书的可行性包括经济可行性、技术可行性、法律可行性、期限可行性。最后,对合规计划书的有效性审查,有效性审查是对合规计划书实质性功能审查的体现。
(二)探索构建涉罪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指出,“企业的合规承诺想要落实落地,就必须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第三方包括律师、审计师、会计师,也可以包括工商联、企业协会等。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法院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2021年6月3日最高检院联合司法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日,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目前,各地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第三方监管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在不同模式下,检察机关的参与程度、角色定位、所起作用等也各不相同。例如,有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此种模式包括两种具体操作方式,一种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由检察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涉罪企业开展合规监督工作;一种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为代表,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机关一同开展企业合规监督工作。就试点情况来看,要想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需从多个维度进行统筹安排。检察机关应在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程序定位、工作原则及其与相关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在多个刑事诉讼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及管理方式、费用支付方式,并确立可量化和差异化的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审查标准。
(三)建立对涉罪企业从宽处罚的保障机制
明确检察机关在涉企犯罪案件中的诉前主导地位。为切实护航企业发展,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应进一步探索建立涉罪企业从宽处罚机制。现阶段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并予以明确:
一是实体法上的从宽。目前,我国适用认罪认罚的涉企案件缺少专门的量刑减损规则,更没有区分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的差异性,司法实务中不同地区、不同办案单位采取的量刑从宽幅度不一,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涉罪企业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质量。因此,可在全国涉罪企业类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统一国内企业犯罪领域类案量刑从宽尺度,制定涉罪企业认罪认罚从宽量刑规范或指导意见,维护法治的统一与涉罪企业的权益。
二是程序法上的从宽。第一,积极践行“少捕慎诉”的法律监督理念,尽量对社会危险性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证其所在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运转和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认罪认罚后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积极性。第二,刑事追诉侦查措施从宽,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尽可能地降低刑事追诉过程中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涉诉不利影响。第三,刑事追诉办案程序从宽,根据涉案企业案件性质,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合理运用简化程序推动涉罪企业案件的快速流转。第四,刑事追诉办案期限从宽,适量减少涉罪企业遭受刑事追诉的诉累时间,通过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予涉案企业一定的合规计划建设的考察期限,以便其建立有效、完备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为自身减轻、免于刑罚制裁赢得自身救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