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五、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一)细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简化适用程序

1.适当扩大适用罪名范围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经验,适当扩大我国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范围,将“过失犯罪、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较轻的刑事犯罪”纳入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一般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后行为人如果主动认罪、真诚悔过,获得被害方谅解,易于接受改造,也可考虑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适当简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

建议通过修改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规定,对可以合并或者可以省略的听取意见和繁琐的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尤其是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一项,对已经达成调解并谅解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被害人一次明确表示对之后的适用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在一次询问笔录中进行明确记载即可。

3.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

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可将具备法定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作为认定具备《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必要条件,这样更容易把握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更容易将之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形进行区分。

(二)配足未检专职办案检察官,转变司法理念

1.加强设计,倾斜人员力量

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优化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地将专职办案人员向未检部门倾斜,增强团队力量。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赋予未检部门检察官更重的任务和使命,只有在保证人员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办好案、讲好课、履好职。

2.提升认识,转变司法理念(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要加强对“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及价值期待,增强未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提高法律素养,准确区分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适用界限,精准提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主动作为,做到能用尽用。

(三)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需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以及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条件下,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往往没有足够时间细致调查,社会调查主要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完成,且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全面实行时间较短,公安、司法机关也缺乏从事社会调查的经验,容易使社会调查流于形式。因此,引入多元化社会调查主体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途径。一是委托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时,检察机关应当细化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要求,使其真正起到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提供参考的作用。二是引入司法社工。承办检察官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由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主观恶性等进行充分调查审查。三是加强与学校、村(社区)基层干部的意见沟通,以便于掌握未成年人变化情况,更好地做好监督考察的实施。

(四)制定有针对性帮教考察内容,选择合适帮教方式

检察机关作为帮教考察的主导责任者,可以与观护基地、帮教组织等签订协议,为涉案未成年人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帮教方案,做到“对症下药”。建立涉案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考验期“积分制”,从“被动”考察向“主动”考察转变。做好跟踪回访,定期向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了解其表现,发现不良行为及时矫治,对矫正后的表现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起诉。[10]

(五)融入家庭、社会、政府保护,构建社会支持帮教体系

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为契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沟通,成立帮教小组,融合家庭、社会、政府力量,切实将监督考察工作落到实处。

1.结合制发“督促监护令”,将家长和社区作为监督考察的重要参与者

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父母监护缺位和家庭教育方式存在不当问题的占据多数。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发现监护不当或缺失的情形,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协同心理咨询师、家长、社区、学校、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等组成督促监护及帮教考察小组,在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实现与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有效结合。

2.引进专业司法社工力量,助力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帮教考察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较长,未检办案检察官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业性不足,要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亟须司法专业社工帮教力量的有效介入,以助力检察机关开展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有效缓解考察服务质和量的需求压力。一方面,建议检察机关运用好引入社工的政策和文件,积极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司法社工,由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另一方面,建议整合团委、妇联、村委、社区、学校、观护基地等多方的力量,与检察机关、司法社工联合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保护的融合,对涉案未成年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社会化转化。[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