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及特点

一、案例及特点

案例1: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余某某等三人通过微信社交平台,以15-75元的价格向刘某某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电话卡8000余张,销售价款62万元,非法获利约3.2万元。

案例2: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王某甲、王某乙在兰州市榆中县开设“工作室”,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招聘当事人张某某等人冒充“58同城”网站客服给不特定公众介绍兼职工作、网络刷信誉为由骗取对方信任,让对方添加王某甲提供的QQ号码,从而获取受害人QQ号码后由王某甲提供给上家王某,供电信诈骗团伙使用。自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向王某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975条,获利79300元。

案例3:2018年5月,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预谋后,注册成立A信息科技公司。2018年7月至2020年4月间,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先后通过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等形式,招聘被告人陈某某等四十余人进入该公司。刘某甲等人采用信息收集、销售分组的管理模式,将上述人员划分为三个数据组、三个销售组,由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数据组人员负责在各类微信群内,以支付一定费用的形式招聘“兼职股民”,并收集“兼职股民”电话号码、微信账号、QQ账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同时还通过网络号商购买他人的微信号、QQ号等公民个人信息予以存储。销售组人员负责通过网络、中介发布销售股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待客户或“中介”需要信息时,将数据组人员收集、整理、储存的公民微信、电话号码等信息以每条几元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出售。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营的公司销售个人信息累计210062条,销售额17603782.5元,其中2526940.35元用于发放工资。

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https://www.daowen.com)

(一)被侵犯的信息种类逐渐多样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信息种类随着各类关联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犯罪产业链对于信息种类的要求越来越高,被侵犯的信息种类也更加多样化。如案例1中被侵犯的为以电话卡为载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犯罪手段主要以倒卖电话卡为主;案例2侵犯的信息主要以QQ号码等网络社交帐号为主,犯罪手段为以介绍兼职工作、网络刷信誉等欺骗、利诱方式获取信息,主要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案例3中的信息种类包含电话号码、QQ号码和微信帐号等个人信息,方法为以支付一定费用招聘“兼职股民”利诱获得,并以销售股民信息方式卖出,可能为金融证券类及相关诈骗犯罪产业链中的一环。

(二)违法犯罪分工专业化、精细化。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分工越来越精细复杂。案例1仅为单一的实名电话卡买卖;案例2升级为多人成立“工作室”,共同预谋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向上线出售,出现了简单的犯罪分工与层级划分;案例3已形成多层级管理、呈公司化运营的犯罪模式,违法犯罪的管理、分工和层级明确,人数众多,人员关系复杂,涉及的相关犯罪产业实现专业化升级,打击难度大。

(三)被侵犯的信息数量海量化。与案例1、案例2的数千、数万条信息相比,案例3中被侵犯的个人信息数量达21万余条,销售额达到1700多万元,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可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蔓延速度之快。海量信息数据被置于各种违法犯罪产业链的高风险中,且信息来源涉及地域范围广、种类多,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刻不容缓。

(四)侵权责任问题复杂化。案例1、案例2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单一,易于确定侵权主体。案例3中涉及三名主要管理人员、四十多名业务员和对外以公司营业的法人主体,信息销售数额特别巨大,如何确定侵权主体、检察机关如何提出赔偿诉讼请求等均面临巨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