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面临的困难
2026年03月09日
二、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案件面临的困难
(一)线索发现难
审判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重在引导及居中裁判,检察监督具有滞后性,无法提前介入,而民事诉讼权却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于这种制度,当事人蓄意谋划虚假诉讼的证据往往无法被察觉。而且虚假诉讼“案件-比”较隐蔽多样,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第三人往往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不能及时申请监督,导致虚假诉讼发现困难。
(二)监督模式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且检察院依职权更多地集中在刑事诉讼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检察院发挥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救济纠错渠道后,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监督机关才能启动监督程序。再审是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方式,是对虚假诉讼有力的监督措施,但实践中,法院救济先行的制度设计反而为法院虚假诉讼审判和虚假执行提供庇护,检察机关属于外部监督,这种模式将外部监督转化为法院的内部监督,削弱了检察监督的作用。
(三)调查取证难、监督处理难
首先,即使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但是虚假诉讼案件往往是当事人费劲心力编造出来的,故从证据上而言,通常存在着虚假证人证言、伪造的书证,审查难度较大。其次,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时,调查手段有限,进行的是一般性调查,如遇到当事人或知情人拒绝回答、躲避调查或避重就轻不配合的情况下,调查人员除了释法说理教育,没有其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后,相较于虚假诉讼行为人谋取的利益与处罚相比,反差较大,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低、风险小、处罚却很轻微。这些直接影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