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历史

法医学的诞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法的出现,以及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医学的历史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和成熟时期。

萌芽时期

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道征求医生的意见来处理案件。如中国先秦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秦墓竹简中,亦有他杀、杀婴、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44年凯撒大帝被杀:身上有23 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第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

为公元11 至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医生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国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编著的《洗冤集录》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 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13 至15世纪,对损伤的检查已聘请医师进行。13世纪初巴雷利蒙开始施行了法医解剖。卡尔五世(Karl Ⅴ,1500—1558)颁布的刑法(1532)中,规定杀婴、中毒等必须经医师检查。

中世纪的欧洲,以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外科医师帕雷(Ambroise Pare)对升汞中毒做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术学》一书中,阐述了机械性窒息、杀婴、电击死、处女鉴定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Fidelis)出版《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在中国,《洗冤集录》之后赵逸斋出版了《平冤录》(年代不详),1308年,王与[2]出版了《无冤录》,都显示了中国法医学的形成历史。

进入16世纪,Ambroise Pare(1575)、Fortunatus Fidelis(1598)、Paulus Zacchias(1621)等法医学先驱者出版了法医学专著,反对以女巫审判等迷信为基础的刑法取得了成果。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了系统的法医学讲座;1782年,柏林创办了第一份法医学杂志,从此法医科学初步形成它自己独立的体系。

发展和成熟时期

工业革命给科学技术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18世纪以前的法医学主要靠肉眼观察活体、尸体现象,所得到的是直观的、浅显的结论,19世纪后则由于显微镜技术的出现和化学分析方法的应用,法医学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发展。这个时期的代表作有法国著名法医学者奥尔菲拉著的《论毒物》。

1899年,西方近代法医学开始传入中国;1915年北京和浙江医学专门学校开设法医课;1930年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创立法医教研室,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医研究所并出版《法医月刊》。

随着18世纪以后病理学的发展,以及19世纪其他科学领域的进步和设备更新,法医学专业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

20世纪以来,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科学的突飞猛进大大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现代分析仪器的运用和新检验技术的应用,标志着现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