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林几对中国法医毒理学的贡献[3]

3.6 林几对中国法医毒理学的贡献 [3]

林几作为中国现代法医毒理学的开拓者之一,对法医毒理学的贡献不仅在于理论与技术方面,而且着眼于学科的整体发展。

1913年11月,北京医学专门学校汤尔和校长推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内务部公布了中国第一个《解剖规则》。1914年4月,他力促教育部颁布《解剖规则施行细则》(十条)。解剖禁区的打开为法医学的确立与法医培养制度提供了基础,1915年,北京医学专门学校在课程表上列入裁判医学,1921年,北平大学医学院(北京大学医学部前身)正式开设裁判化学课。

1928年,林几在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深造毕业,获博士学位。回国后,因江苏省政府向中央政治会议提交《速养成法医人才》案,当局交中央大学办理,林几受中央大学医学院之聘筹建法医教研室,他边教学边研究,拟议了《速养成法医人才》。在此意签名簿书中,林几叙述了建立法医学教研室的作用及意义,并为成立教研室在人员、设备、规模等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划。

图11 林几

1932年受司法行政部委托,到上海筹建法医学研究所,并任所长。

1935年,林几因胃病重返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1937—1939年,追随恩师徐诵明任西北联大医学院(北平大学医学院内迁时的建制)教授。1939年,受聘于在成都的国立中央大学医学院,创建了法医学科,并为四川省高等法院举办高级司法检验员培训班。1948年创办中央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林几任所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林几分别担任了南京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科主任及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卫生教材编审委员会法医学组主任。1951年秋季受卫生部委托,创办第一届法医学师资培训班。

林几在法医教学与科研方面,于1930—1935年编著《法医学总论》《法医学各论》,作为法官训练所、中央大学、北平大学医学院的教材。他还将在法医研究所和北平大学医学院鉴定的疑难案件汇编成册,公开出版。他在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体的溺死液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还致力中国传统法医学技法的甄别与评述,认定中国古代法医学中的“合血法”“滴骨法”是现代亲权鉴定、血清学之先声,而“检地法”合于犯罪搜索学之本义,“保辜”则合于伤害赔偿之原则。同时,他通过实验研究批判了沿用千余年的银钗验毒法和颅内灌液验溺死法的不确实性。

林几还是一位出色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主持的上海法医学研究所规模日渐壮大,运作也日益规范。内设三科(第一科含三股,管研究、审核鉴定、人才培训、教务、教材、资料、图书等;第二科含四股,分管毒化、解剖、活体检验、病理检验、细菌学检验、物证检验等;第三科为事务主任),配备了解剖,病理组织学检验,毒物分析,摄影室,第一、二人证诊查室,心神鉴定收容室,眼耳鼻科暗检处,动物饲养室、实验室、教室等工作和办公用房;有关大小仪器均购自德、美、法三国;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并且已能自己制造人和动物的鉴别血清、亲子鉴定血清,开展生化、定性定量分析和细菌培养;在当时,该所平均每月收检普通案140 多起。

为攻克法医疑难案例,研究所聘请了外部的专门人才,“凡遇疑难专门案件有所咨询或共同研究,对于检务获益甚大”。1935年,各省高等法院相继建立法医学检验室。一个法医检验鉴定网络在国内形成。司法部法医学研究所、广东法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研究室为国家法医检验鉴定网的最高权威机构,解决由全国各地法院送检的疑难复杂问题。林几在任法医学研究所所长的另一项突出贡献是创办了《法医月刊》,刊登了一批高质量的论文,还出版了各地典型案件的《法医鉴定书》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