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意毒物所致的内脏变化外,可分析胃肠内的毒物残留物。1662年,威尔斯克认为毒物隐蔽存在于胃肠内,如能发现则可作为中毒的确证。由于在胃肠内发现毒物的极小残片很难,可疑时可将被检物投火炭上,如出现有臭味的烟,是为毒物,特别是砷化物。1751年,赫本蒂斯瑞特(Hebetistreit)主张对可疑中毒的尸体,应采集其胃内容以供检查时将剩余部分保存,必要时送往大学医学系鉴定。这一时期,曾记载用化学分析法检査金属毒物,但尚无法检出植物性和动物性毒物。